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萬正平 即萬德福精品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派弟寵物店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鎮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