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芳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清敏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之共有人實際住所與土地
  登記簿記載「住址」如有不符者,應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前開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及依應有部分比例折算面積對照
  表。
四、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使用即各共有人
  分管位置?(以地籍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五、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坐落大略位置?門牌?構
  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意願?
  (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六、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
  及照片方式查報)
七、前開土地之灌溉水源或溝渠位置?(以地籍圖說及照片方式
  查報)
八、前開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兄弟姊妹、伯叔侄等)?
九、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
  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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