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温慶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狀所附之債權人清冊,是否漏未列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列之債權人玉山銀行(債權金額13,847元)、京城銀行(債權金額476,000元)?並請據實陳報債權數額。
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其中應載明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人數、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四、說明聲請人所自陳債務總金額3,234,990元之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五、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未能達成協商差距為何。
六、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1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八、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相應之「單據」影本作為證明文件。
九、請就民間債權人 簡翠華 、 連溪 之債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詳細說明與 黃碧珠 之債權關係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