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紹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165、8452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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