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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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廖士勛 即順龍菸酒行代理人 曾國豪 被告 陳嘉緯
蔡水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