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6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甲○○
送達地址:台南市○○路○○○號4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