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2月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3,24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月30日至125年1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嗣相對人甲○○於90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0年2月9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6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260,85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97年1月28日通知相對人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2月1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7年度拍字第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南光││304之2│建│00│00│69.00│全部│甲○○│└──┴───┴────┴────┴────┴────────┴─┴──┴──┴──────┴─────────┴──────┘┌───────────────────────────────────────────────────────────────────────────────┐│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地│二│三│四│五│騎│電梯│地下│屋頂│夾│樓層│名稱│面積││所有權人│││││││面││││││樓梯││突出││面積││平方││││號││││及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間│一樓│物│層│合計││公尺│範圍││├─┼───┼───────┼───────┼───────┼──┼──┼──┼──┼──┼──┼──┼──┼──┼──┼──┼──┼──┼───┼──────┤│00│1068│南投縣埔里鎮南│南投縣埔里鎮民│鋼筋混凝土造三│30.1│43.9│43.9│││15.7│││9.09││142.│陽台│20.1│全部│甲○○││1││光段第304之2地│治三街7號│層│5│2│2│││5│││││83├──┼──┤│││││號││││││││││││││平台│6.75│││││││││││││││││││├──┼──┤│││││││││││││││││││雨遮│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