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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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強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6.03│96.06.15│96.06.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5424號│96年度偵字第15424號│96年度偵字第1542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18號│96年度訴字第2418號│97年度上訴字第688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31│96.12.31│97.05.1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18號│96年度訴字第2418號│97年度上訴字第6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05│97.02.05│97.06.0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0522號│97年度執字第10522號│97年度執字第10122號│││(傳喚執行中)│(傳喚執行中)│(傳喚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