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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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 張益禎
江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84,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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