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仕勝選任辯護人李志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仕勝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邱仕勝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訊問後,認為依卷存證據所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所涉犯販賣毒品之罪嫌,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斯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茲經本院於104年12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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