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義 代理人 奚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張吉良羅東鎮農會南門分會│吉泰藥品股份有限公│104年3月31日│12,499元│FA0000000│││1│││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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