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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