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玲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玲玉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陳玲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共9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