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張憲堂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9日更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6年7月2日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於82年3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萬客隆餐廳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3月10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萬客隆餐廳有限公司於82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年,自82年3月10日起至84年3月10日止,到期即將本金一次清償。惟案外人萬客隆餐廳有限公司自99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本金1,330,843元、利息1,277,935元暨違約金255,587元,合計2,864,365元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呆帳交易往來明細表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以101年6月4日、101年7月18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98字第12034、15790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與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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