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慧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慧姿於民國100年4月21日上午6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竹縣○○鄉○○街○○○巷旁空地駛出,欲左轉進入新庄街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日然光線、路面無缺陷或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由告訴人 謝秀芸 所騎乘、沿新庄街由北往南方向直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先行,即貿然左轉,致兩車發生擦撞,使告訴人謝秀芸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脛骨平台骨折、左側臏骨韌帶撕脫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謝秀芸告訴被告蔡慧姿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成立和解,告訴人謝秀芸於101年8月2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等情,此有和解書、告訴人出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查。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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