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雨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