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6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莊振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