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芊螢 等人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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