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陳冠彰 被告 呂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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