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范宜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東陽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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