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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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債務人 陳愛珍
史素貞 史光華 史圓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元及新臺幣玖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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