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紹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4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紹如竊盜,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及其犯罪
動機、目的、情節、本件所竊得價值約新台幣3,000元之運
動鞋,業由被害人 許水雲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在卷
可佐,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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