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郎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郎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敏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DHL貨件追蹤查詢網頁列印資料1份、包裹簽收單影本3紙、臺中市○○區○○○街○○巷○○號大樓民國100年6月17日中午12時42分許及100年6月18日凌晨1時15分至18分許止之監視錄影光碟1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8月9日訊問筆錄中勘驗光碟結果1份、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002301510
0號鑑定書1份及扣案之海洛因11包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刑罰既重,預料被告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高,且被告係於領取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裹時,經警以現行犯逮捕,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復有共犯綽號「黑面」之黃偉章、 潘成韋 等人尚待行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8月17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本案業已審結,且被告與同案被告並以證人身份經本院行交互詰問完畢,本院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前已於10
0年10月11日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及通信,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