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兆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一行所載之「第273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273條之1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第1行所載之「第273條第1項」,顯係誤載,應更正為「第273條之1第1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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