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核字第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核字第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核字第4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琍」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琇」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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