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劉昭雅 被上訴人 翁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0月12日99年度重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046,05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03,4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
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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