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高濟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榮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 吳滄俯 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