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9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計算式:美金14,700
29.472=433,2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柒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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