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相 對 人  呂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1月31日遷入高雄
市○○區○○里○○巷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
於高雄市旗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
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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