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李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鈞宇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部分載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惟訴之聲明部分金額則載為90,000
元,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究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如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則扣除支付命令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如主張訴訟標
的金額為90,000元,則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