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李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鈞宇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之訴訟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部分載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惟訴之聲明部分金額則載為90,000
  元,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究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原告如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則扣除支付命令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後,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如主張訴訟標
  的金額為90,000元,則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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