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緯
原 告 李麗卿 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原告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蔣世耀 即虹耀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陸
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