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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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八四三號),本院裁定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八一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八一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0七號、第七四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同年五月四日確定,以其合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資料,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