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83號聲請人丁○○○
乙○○丙○○甲○○ 王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己○○○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成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以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以上亦分經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1132條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乙○○、丙○○、甲○○為禁治產人之兄弟姊妹,聲請人戊○○為禁治產人之甥女,爰聲請法院指定前揭聲請人為禁治產人己○○○之親屬會議會員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丁○○○、乙○○、丙○○、甲○○為禁治產人之兄弟姊妹,此有戶籍謄本為證,其等均為禁治產人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得知,禁治產人尚有一長兄 王宗光 ,故禁治產人已有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共5人,無須由法院指定,即聲請人丁○○○、乙○○、丙○○、甲○○、王宗光5人應為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成員。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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