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字第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范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報之「連江縣○○鄉○○村00○0號」一址,被告已遷移不明,有卷附之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參(本院卷第31頁),而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花蓮縣吉安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卷內復查無被告其他實際居所,依前開規定,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逕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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