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4號

原告 林開平 地址詳卷

被告 許稚翎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

法官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