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65號

債權人微笑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梵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孟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門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7樓之1」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謝孟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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