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11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承燁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連祐維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祐維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之勞保,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苗栗市,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