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11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承燁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連祐維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祐維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之勞保,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苗栗市,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