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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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4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王順
被上訴人
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78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