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義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及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
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㈡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㈢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 張聖敏 ,房屋所
在地為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實際住於戶籍址、與何人同住?並說明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屋租金、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油資、醫療費、勞健保費)之詳細計算方式,與說明工作地點,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已提出者無庸再提出)。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
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說明毀諾之時間及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債權人或債權金額有變更,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借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一併說明母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文件、其母親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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