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呂冠勳 被告 陳宥言 上列被告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6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偽造文書、詐欺等方式,侵害原告之權利,爰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惟查,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之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尚未經檢察官移送繫屬於本院,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案件繫屬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按。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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