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土地銀行中和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徐玉玲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苑琦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土地銀行中和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徐玉玲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