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稹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右列當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起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記載真正之法定代理人。
二、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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