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460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被告 張文廷
張智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張文廷、張智凡就附表一所示土地、附表二所示建物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張智凡應將前項土地、建物於民國一百零四年經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以苗地資字第○六三七一○號收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張文廷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文廷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00元及自民國9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未清償。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張文廷均置之不理,詎被告張文廷為逃避強制執行,於104年8月3日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7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張智凡,並於同年月1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2人間之贈與行為,顯係有害於原告債權之行為。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2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⒈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⒉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⒊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⒋如為有償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債權憑
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3頁、第18頁至第34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05年6月15日苗地一字第1050003713號函附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79頁)、被告張文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卷附密封袋)核閱無誤。被告2人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及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㈢本件被告張文廷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張智凡,並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前,即已積欠原告債務,且自93年間起即未依約如期還款。被告張文廷雖積極處分財產,惟未相對減少其債務,其為前述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時,依其於104年間之前揭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下僅有房屋1棟、土地1筆,財產總額為49,572元,年所得僅21,818元,名下財產已不足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是其所為顯係有害於原告之債權,而屬詐害債權行為甚明。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張智凡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張文廷所有,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立晨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段│766│建│283│224分之1│└─┴───┴────┴────┴──────┴─┴──────┴──────┘附表二:
┌─┬───┬───────┬────────┬──────┬────────┬─────┐│編│││││││││││││層數及樓層面積││││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權利範圍│││││││平方公尺│││號│││││││├─┼───┼───────┼────────┼──────┼────────┼─────┤│1│1078│苗栗縣苗栗市福│苗栗縣苗栗市福麗│磚造RC補強│1層;39.04│112分之1││││麗段│里2鄰福麗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