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甲○○(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95年度訴字第8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叁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