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一)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EK-30)之汽車廠牌、出廠年份、排氣量及購入價值。
(二)說明債務人於民國95年度受有永豐商業銀行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38,185元之原因,並應提出95年迄今永豐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及配偶 劉志宏 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7年7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並說明薪資明細(除本俸以外,是否有其他佣金、獎金或津貼)。
(四)依債務人所提出於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之薪資轉帳存摺內頁資料影本所示(見本院卷第32至35頁),債務人於每月薪資獎金轉入當日皆有一筆5,000~9,000元不等資金隨同轉入,請說明該筆資金來源。
(五)依債務人所提出於郵局之存款帳戶存摺內頁資料影本所示(見本院卷第36至39頁及第53至54頁),債務人每月皆有金額為3,100元、7,500元或9,340元之現金存款,請說明該筆資金來源。
(六)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兼職工作,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及收入狀況。
(七)說明債務人配偶劉志宏依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平均每月收入72,186元與債務人陳報其配偶每月薪資所得月37,000元差距之原因。
(八)提出債務人配偶劉志宏名下位於嘉義縣、台中縣及臺北市之各筆土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並釋明上述各筆土地、房屋現使用狀況及價值為何,另應提出證明文件。
(九)提出債務人95、96年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提出債務人配偶劉志宏積欠民間債權及銀行欠款之證明文件,另應提出其每月還款35,000元證明。
(十一)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5年6月迄今必要支出之種類、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及收據影本。
(應臚列各項費用,勿僅以一概括總數提出之)。
(十二)試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