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原告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
邱雅文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按起訴時美金兌換台幣匯率為
1比32.232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