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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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