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廷選任辯護人陳正旻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昱廷因涉犯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與友人在外租屋同住,並無固定住所,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裁定羈押,並於100年12月21日、101年2月21日、101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經查: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又居無定所,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邱光吾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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