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僱傭契約之僱用人應僅為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