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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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肩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罪嫌,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4658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7年10月20日駁回再議確定。該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肩背包1個,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案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83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